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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德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16:5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4351 字体:

各村(社区)党总支,各村(居)委会:

现将《广德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要求及时在村监委会成员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议上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201266

 

 

 

 

 

     

 

 

广纪[2012]30

 

关于印发《广德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广德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德县纪委

 广德县监察局

2012516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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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德县纪委办公室          2012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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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份)


广德县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建立“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德县各乡镇、行政村(含社区,下同)。

第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两委负责人、报账员和其他村“三资”管理人员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含廉政监督员,下同)在“三资”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规、财务管理制度,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三资”管理混乱或流失,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形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依法合规,惩防结合;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作出书面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二)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和建议依法罢免职务等;

(四)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予以追究;

(五)追缴违纪资金,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界定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三资”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人员、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应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因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二)村两委成员及报账员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引发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的。

第十条  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管理要求行为的;

(二)未严格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流程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村务公开资料的,未履行职责督促村级及时报账或未按规定按时做账的;

(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不到位,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原始票据的,违反会计电算化操作规程的;

(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尚未构成犯罪的和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村两委成员、报账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免去或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乱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调整财务人员的;

(四)非报账员管理现金的;

(五)财务人员离任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七)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八)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账的;

(九)未按规定保管经济合同的;

(十)村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等未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或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十一)非生产性开支未按年初预算执行或者超预算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村两委成员、报账员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批评教育,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免去或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管理要求的;

(四)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的;

(五)未按规定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六)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七)擅自改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三条  村两委成员、报账员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追回被侵占、挪用的集体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免去或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凡不及时报账的,对村两委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报账的,免去或建议依法罢免责任人员职务。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村务监督委员会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进行改选或补选。

(一)未按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两委成员、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村级管理、监督人员,由乡镇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分别抄送县纪委、县农委等相关部门备案;行政监察对象、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受到责任追究并予以纪律处分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村两委成员、报账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该村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农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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